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 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2-10-09 | |
| 废止日期: | —— |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 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000-2022-11-008
黔人社发〔 2022 〕 15 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
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
和 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 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 31 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等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特困行业 (以下简称 餐饮等 5 个特困行业 )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17 个行业(见附件 1 )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的单位 缴费 部分。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 ),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的单位 缴费 部分。
二、缓缴期限
(一)餐饮等 5 个特困行业 和 17 个行业 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基本 养老保险 费缓缴 期限至 2022 年 年 底。17 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 2023 年 5 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出现暂时 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保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基本 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 缓缴 期限至 2022 年 年 底。
三 、 缓缴 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需要具备 以下条件:
(一) 2022 年 1 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
(二) 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 按规定补缴缓 缴 的 费 款。
(三) 2022 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四 、行业类别和企业划型确认
(一)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困难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困难行业业务的,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 )〉的通知》(国统字〔 2017 〕 213 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15 〕 309 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一)按照自愿原则,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 的 单位缴费部分。新 参保登记 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划型、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二)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实填写《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 2 ),进行书面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 三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 或 社保窗口提出缓缴申请。
(四) 餐饮等 5 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 仍按原有关 规定 执行,已 申请缓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缓缴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年底,无需再次申请 缓缴。
六 、 缓缴 费款补缴
(一)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 于 缓缴期满后的 次 月补 齐 缓缴的 基本 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对 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应于 2023 年 9 月底 前将 缓缴的 基本养 老保险费补缴 完毕。
(二)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 缓缴期限或 承诺补缴 期限结束后次月起依法 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三)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 、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
申请 缓缴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 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缴费 义务,每月按时足额 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缴纳 至社保费征收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申请缓缴 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失业保险费 的参保单位出现 注销 等情形 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八 、 发挥 失业保险稳岗 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 还比例由 30% 提至 50%。省内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可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县(市、区、特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 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以疫情发生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按每名职工 4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企业招用 2022 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招一人 15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实施期限截 至 2022 年年底,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九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严格按规范程序执行,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各项要求,确保取得实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精简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加强调度监督。缓缴信息按月归集汇总,由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后在次月第 3 个工作日前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各地要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进行核查比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或逾期未补缴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并 依法 加收滞纳金;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对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应及时报告。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 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 请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纺织业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汽车制造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社会工作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文化艺术业
- 体育
- 娱乐业
附件 2
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编号 | ||
| 单位所在地 | |||
| 单位法人 | 联系电话 | ||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 现有职工人数 | 已参保缴费人数 | ||
| 单位申请事项 | 我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扩大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政策规定的范围,现申请缓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失业保险费。 | ||
| 单位承诺事项 | 1. 我单位所属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为 ,是(大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从 2022 年 1 月以来累计处于 个月亏损状态。 | ||
| 2. 在缓缴期间,继续按规定申报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职工达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 |||
| 3. 在缓缴期满截止日期 1 个月内(即至 年 月 日前),按规定全额补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因确有困难,在 年 月 日前补缴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
| 我单位保证上述填报事项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单位缓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结束后该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补齐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于 年 月 日前补齐缓缴失业保险费。 | ||
| 经办人: 审核人: | |||
| 年 月 日 | |||

抄送: 各市( 自治 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展
改

革委(局)、财政局 、 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 2 年 6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300 份,其中电子公文 150 份)